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家豪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智偉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馮麗君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家豪、張智偉、馮麗君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家豪、張智偉、馮麗君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