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31號
原 告 臺中市后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欽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士傑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應
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