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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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1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喬延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
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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