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賴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正雄 、 賴義明 、 賴梨華 、 賴梨雯 、 賴義昌 、賴
銅湶、 賴銅雄 、賴梁、 高豪聰 、 黃炤香 、 吳清福 、 吳永富 、吳
惠如、 吳亞彌 (原名 吳惠娟 )、 吳淑燕 、 黃素霞 、 黃素香 、黃采
穎、 劉賴伴 、 黃庭祐 、 黃秀絨 、 游炳松 、 游宸翌 、 游琬晴 、黃游
月裡、 游珽寊 、 游月秋 、 游月仙 、 黃志祥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
:1分之1)、同段889-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4)(
下分別稱系爭一、二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
部),及向彰化縣員林地政地事務所(下稱員林地政事務所
)申調系爭一、二土地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26日抵押權
登記(以102年4月2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25號分割共有物
事件判決所生之金錢補償,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金額【下同】
3,553,389元,員資字第013070號)予訴外人 游登貴 、黃游
端、 賴宏檳 、被告賴正雄、賴義明、賴義昌、賴梨雯、賴梨
華、 賴銅湶 、賴銅雄、賴梁、高豪聰、黃炤香、吳清福、
吳永富、 吳惠如 、吳亞彌(原名吳惠娟)、吳淑燕、黃素霞
、黃素香、 黃采穎 、劉賴伴、黃庭祐、黃秀絨、游炳松、游
宸翌、游琬晴、 黃游月裡 、游珽寊、游月秋、游月仙、黃志
祥(下稱被告賴正雄等)之抵押權登記申請等資料。
二、請提出訴外人游登貴、 黃游端 、賴宏檳、及被告賴正雄等、
被告游宸翌、游琬晴之法定代理人 張春燕 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訴請被告等就系爭一、二土地所設定抵押權,分別均為
公同共有353,389分之86,647,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
司法院院字第1950號解釋意旨,並基於抵押權不可分原則,
原告關於上開抵押權所及範圍,是否應就系爭抵押權所涉及
全部抵押權人一併訴請塗銷?如是,請一併以書狀追加被告
並更正此部分訴之聲明。
四、請依據前述應補正事項,就本件主張事實,再提出民事準備
書狀1件(載明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
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足額繕本,以利本院送達
全體被告 及渠 等法定代理人收受。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