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73號
原   告  何育瑄
訴訟代理人  何亦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嘉承 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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