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556號
原   告  劉萬益
被   告  林財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千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晴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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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號││(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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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年12月3日│5千元│106年2月11日│CHNo.39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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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年12月3日│5千元│106年3月11日│CHNo.396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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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年12月3日│5千元│106年4月11日│CHNo.396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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