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14號
原 告 林貞渟
訴訟代理人 李怡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倢瑩 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部份,尚欠1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