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5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四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九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先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至高雄市○鎮區○○○路○○○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並申領提款卡,再於九十三年三月中旬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上開帳戶之存摺、印鑑、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已成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幫助該成員之犯罪集團詐欺取財。該犯罪集團人員收受前開存摺、印鑑、提款卡及密碼後,旋即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㈠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以不詳電話號碼向甲○○詐稱:國稅局欲退稅九千八百六十三元匯入帳戶內,須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辦理退稅事宜云云,甲○○不知有詐,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十四時四十四分許,持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郵局)提款卡,至台中縣和平鄉南勢村和平郵局之自動櫃員機,以轉帳方式自其郵局帳戶匯出八萬七千五百五十一元進入上開丙○○之帳戶後,由該犯罪集團人員以提款卡將款項領出;㈡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以不詳電話號碼向乙○○詐稱:有掛號郵件未接收,請回撥財政部審計處云云,乙○○依指示回撥,接電話之詐欺集團成員向乙○○詐稱:國稅局欲退稅匯入帳戶內,須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查詢是否入帳云云,乙○○不知有詐,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十七時三十六分許,持其所有之提款卡,至台中市南屯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作金庫)之自動櫃員機,以轉帳方式自其帳戶接續匯出九萬九千八百九十六元、九萬九千八百九十六元,共計匯款十九萬九千七百九十二元進入上開丙○○之帳戶;丙○○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連續詐欺取財,後因甲○○、乙○○均未獲退稅,先後向警方報案,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本件證據除「復有郵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一紙、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二紙與台新銀行開戶業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提明細表各一份存卷可稽」部分應予更正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0九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九八號、第六四七五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連續幫助與幫助連續為不同之犯罪態樣,如基於概括犯意,多次幫助他人犯罪,為連續幫助,該幫助者有多次犯罪行為;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連續犯罪,則為幫助連續,就幫助犯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五號判決可資參照),本案被告雖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連續二次詐欺取財,仍只有一個犯罪行為,應構成幫助連續詐欺罪,而非幫助詐欺罪之連續犯,合先敘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連續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將其所有之帳戶存摺、印鑑、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該詐欺集團成員,至今仍未取回,亦未經扣案,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附錄: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十條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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