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744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相對人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8年11月20日起至128年11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88年11月16日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18年,。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乙○○自98年3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82,40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1件、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影本1件、增補合約影本1件、欠款記錄、繳款紀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三、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4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58-43│建│112.00│全部│├──┴───┴────┴────┴───┴─┴────┴────┤│相對人乙○○、丙○○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74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28│臺南市東區富│臺南市東│2層樓房│41│41│82│平│全部│││11│農街2段92巷1│區虎尾寮│加強磚造│.0│.0│.0│方│││││2弄15號│段358-43││0│0│0│公││││││地號│││││尺││├──┴─┴──────┴────┴────┴─┴─┴─┴─┴──┤│相對人乙○○、丙○○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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