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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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229號原告甲○○被告 黃瓊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4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