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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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晉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追加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因檢察官於本件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08年1月10日對被告就他案詐欺案件另行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014號、第12002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52號),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待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何紹輔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