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李雷達
蔡學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