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1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淑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民國102年2月22日申請書(貴公司提出100年7月19日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所載之補償款與專案補貼繳通知書所載不符)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