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王賽嬌 訴訟代理人陳鶯慧
蔚 中傑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複代理人 吳靜琪 被告 游桂香
劉增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