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95號聲請人 王芳雄 非訟代理人 王逸青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秀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種類及範圍所載:兩造於民國105年12月8日所立金錢借貸契約而生債務之證明文件(台端聲請狀證物一所附三紙支票僅載明民國106年所簽,未載明確發票日,為無效支票,亦顯非上開擔保範圍所能擔保之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