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勞保罰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77號原告 鄧神雲 即雲發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陳秋岑
劉芳青
參加人 程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罰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民國107年8月30日院臺訴字第1070188027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勞動部107年2月23日勞局納字第1070184155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志宏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勞保罰鍰事件,不服行政院民國107年8月30日院臺訴字第1070188027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勞動部107年2月23日勞局納字第10701841550號裁處),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原告認本件並無勞工保險條例之適用,無庸為參加人納保;倘原告主張有理由,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