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嘉義縣新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蘇永福 代理人 胡耀庭 上列聲請人與 許銘桐 、 施惠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嘉義縣新光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