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