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訊問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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