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六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六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