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陳 張素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 陳張素靜 於民國98年6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84元及費用503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張素靜5│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00796│0000000000│01月13日│││││元│6430│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