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炳淳 律師
許德勝 律師 王尊民 律師被告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辛○○
庚○○己○○
乙○丁○○甲○○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96年度金重訴字第35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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