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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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更㈠字第6號原告旋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瑩雪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93號、丙○○住基隆市○○街○○○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13樓、丙○○住基隆市○○街○○○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姿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