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七0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藏匿人犯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甲○○因犯藏匿人犯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