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臺生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田臺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田臺生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