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王姿云 債務人 黃麗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姿云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黃麗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05月01日即未付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民國108年5月1日、108年6月1日未依約付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26,785元、140,37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詳附表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期間(民國)│年息│期間(民國)│年利率│├─┼─────┼───────┼───┼───────┼───┤│1│226,785元│108年6月1日起│1.15﹪│108年7月2日起│0.115││││至108年10月23││至108年10月23│﹪││││日止││日止││││├───────┼───┼───────┼───┤│││108年10月24日│2.15﹪│108年10月24日│0.215││││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9年1月│﹪││││││1日││││││├───────┼───┤│││││109年1月2日│0.43﹪││││││起至清償日止││├─┼─────┼───────┼───┼───────┼───┤│2│140,379元│108年5月1日起│1.15﹪│108年6月2日起│0.115││││至108年10月23││至108年10月23│﹪││││日止││日止││││├───────┼───┼───────┼───┤│││108年10月24日│2.15﹪│108年10月24日│0.215││││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8年12月│﹪││││││1日││││││├───────┼───┤│││││108年12月2日起│0.43﹪││││││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