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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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告 羅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駿凱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家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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