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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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5號原告 張玟琪 上列原告對 古家齊 之全體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60,5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0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15日內補正全部被告(古家齊之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正確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有死亡者,請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陳報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案件案號及核備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