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33,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