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6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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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潮簡字第661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契約書及本院94年度執字
第7333號分配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
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