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丁○○○
      甲  ○
      乙○○
      丙○○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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