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丁○○
被上訴 人 乙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
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1月
9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民國95年11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