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壹拾
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