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9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壹拾
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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