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保險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24號上訴人 曾春琴 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險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1,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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