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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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王 昱璋 相對人 洪川棋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60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60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109年12月14日、110年1月11日、110年2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60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之原告,該案現上訴至第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52號履行契約事件審理中,因相對人自第一審審理中,就聲請人提出之電話錄音檔案,否認與聲請人對話之人為相對人本人,故聲請人於第二審審理中,聲請囑託進行聲紋鑑定,爰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適用之法規及法理意旨:㈠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㈡準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至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等原因,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而言。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上述事件之當事人,且已敘明聲請如主文所示之法
庭錄音光碟之用途及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惟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4第1項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上述規定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靜茹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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