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小字第147號原告 黃楦婉 被告 周汶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業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戶籍資料,被告確係住於上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見本院密封袋),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