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張澤平 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號8樓)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3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路○段○○○巷○○號、於民國80年2月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乙○○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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