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615號
原   告  陳淑美 即德明幼兒園
被   告  李家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家環間返還證照使用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6,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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