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9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2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4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1號原告 廖昭棋
趙美娥
陳佳敏
王憶鳳 被告 黃郁晴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鄭雅文
法官潘明彥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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