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禎祥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之「備註欄」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其附表備註欄之順序,顯係誤寫,爰依法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105年8月1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1號111年6月23日台南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112年7月19日(撤回上訴)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05號2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6年8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1號111年6月2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1號111年8月2日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37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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