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81號附民原告A女附民被告 顧孟修 上列被告顧孟修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莊玉熙
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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