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285號受罰人 陳麗宇 以上受罰人因聲請人 劉玉銀 對與相.人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宇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得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聲請人劉玉銀與相對人 陳一和 間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為調查受監護人陳一和在台北縣私立及人老人養護中心受照顧情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函詢該中心所提供之照顧項目及內容等事項,因未見函復,本院乃於同年3月16日函請該中心查復仍未果,本院書記 官復 於同年5月
17日去電,並告以如未函復將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者將處以罰鍰,受罰人陳麗宇告以將於一星期內回復,迄月餘後仍未果,本院乃通知其於同年6月25日到庭作證應訊,該受罰人已於同年6月6日收受通知書(由其受僱人 許蒼松 代收),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應處罰鍰新臺幣15,000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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