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20號聲請人 馮憶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台灣土地銀行南門簡│台灣土地銀行│99年12月1日│100,000元│0000000│││易型分行 蘇麗惠南門簡易型分行││││├──┼─────────┼───────┼──────┼─────┼────┤│002│台灣土地銀行南門簡│台灣土地銀行│99年12月1日│100,000元│0000000│││易型分行蘇麗惠│南門簡易型分行││││├──┼─────────┼───────┼──────┼─────┼────┤│003│台灣土地銀行南門簡│台灣土地銀行│99年12月1日│100,000元│0000000│││易型分行蘇麗惠│南門簡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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