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42號聲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 代理人 連程顥聲 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羅伊安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內湖 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09年1月20日2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09年2月20日3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09年3月20日4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09年4月20日5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09年5月20日6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09年6月20日7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09年7月20日8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09年8月20日9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09年9月20日10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09年10月20日11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09年11月20日12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09年12月20日13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10年1月20日14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10年2月20日15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200元ER000000011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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