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07號原告 鄭意琪
楊人霽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妍卉 被告罕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季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等人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等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又甄附表:(新臺幣/元)┌───┬─────────────┬──────────────────┐│原告│聲明請求項目│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鄭意琪│約定預告工資2,000元│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加班費23,849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2,201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提繳勞工退休金3,401元│=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資遣費4,445元││││--------------------------││││總計35,896元││├───┼─────────────┼──────────────────┤│楊人霽│約定預告工資26,667元│本應徵收裁判費3,970元│││加班費177,009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617│││國定假日出勤工資30,667元│元【計算式:3,970元-(3,530元×2/│││提繳勞工退休金16,252元│3)=1,6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特休未休工資6,667元││││積欠薪資14,000元││││無薪假薪資12,000元││││交通費603元││││資遣費41,667元││││失業給付之差額39,600元││││--------------------------││││總計365,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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