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1號聲請人兆磊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思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國隆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不足)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壹紙。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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