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文杞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文杞所犯違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林哲瑜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謝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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