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92號聲請人小 林信裕日商日揮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
算人相對人日商日揮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小林信裕 (身分證統一編號:MZ0000000號)為日商日揮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日揮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日揮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小林信裕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小林信裕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5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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