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01號聲請人利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丙○○
丁○乙○○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52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丙○○、甲○○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假扣押,惟相對人於假扣押後,迄未向法院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相對人丙○○、丁○、乙○○、甲○○等人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裁定,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523號民事裁定准許後,相對人丙○○、甲○○乃據以聲請執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6年度執全字第392號保全執行程序予以執行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丙○○、甲○○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又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相對人未遵期起訴,聲請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而本件相對人丁○、乙○○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逾30日未向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無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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