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未經許可製造具殺傷力之槍枝、未經許可製造子彈、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妨害自由、恐嚇取財、非法持有槍彈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刑,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未經許可製造其他│未經許可製造子彈│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可發射子彈具有殺│││麻醉藥品│││傷力之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有期徒刑八月│├───────┼────────┼────────┼────────┼────────┤│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修正前槍砲彈藥刀│肅清煙毒條例第9│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械管制條例第10條│械管制條例第11條│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第1項│第1項││4款│├───────┼────────┼────────┼────────┼────────┤│犯罪日期│81年間起至│81年間起至│85年4月間某日起│85年11月16日│││85年4月間某日│85年4月間某日│至85年11月18日止││├───┬───┼────────┼────────┼────────┼────────┤│偵│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年│85│85│85│85││年├───┼────────┼────────┼────────┼────────┤│號│字│偵│偵│偵│偵││度├───┼────────┼────────┼────────┼────────┤││號│4797、6710、9586│4797、6710、9586│4797、6710、9586│15970││││、11070、14638│、11070、14638│、11070、14638││├───┼───┼────────┼────────┼────────┼────────┤││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85│85│85│86│││案├─┼────────┼────────┼────────┼────────┤│後││字│訴│訴│訴│易│││號├─┼────────┼────────┼────────┼────────┤│事││號│838│838│838│304││├─┼─┼────────┼────────┼────────┼────────┤│實│判│年│86│86│86│86│││決├─┼────────┼────────┼────────┼────────┤│審│日│月│01│01│01│04│││期├─┼────────┼────────┼────────┼────────┤│││日│30│30│30│1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案├─┼────────┼────────┼────────┼────────┤│││字││││││定│號├─┼────────┼────────┼────────┼────────┤│││號││││││日├─┼─┼────────┼────────┼────────┼────────┤││確│年│86│86│86│86││期│定├─┼────────┼────────┼────────┼────────┤││日│月│05│05│05│05│││期├─┼────────┼────────┼────────┼────────┤│││日│22│22│22│29│├───┴─┴─┼────────┼────────┼────────┼────────┤│合於中華民國九│為第三條所定之罪│為第三條所定之罪│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六年罪犯減刑│,但宣告刑未逾一│,但宣告刑未逾一│款│款││條例│年六月,符合第二│年六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權期間或罰金額│││九月││├───────┼────────┼────────┼────────┼────────┤│備註│││││││││││└───────┴────────┴────────┴────────┴────────┘┌───────┬────────┬────────┬────────┐│編號│5│6│7│├───────┼────────┼────────┼────────┤│罪名│妨害自由│恐嚇取財│非法持有槍彈│├───────┼────────┼────────┼────────┤│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七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條第│││││3項│├───────┼────────┼────────┼────────┤│犯罪日期│85年6月30日│85年6月30日│85年6月30日│├───┬───┼────────┼────────┼────────┤│偵│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年│85│85│85││年├───┼────────┼────────┼────────┤│號│字│偵│偵│偵││度├───┼────────┼────────┼────────┤││號│8252、9646、8858│8252、9646、8858│8252、9646、8858│├───┼───┼────────┼────────┼────────┤││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85│85│85│││案├─┼────────┼────────┼────────┤│後││字│訴│訴│訴│││號├─┼────────┼────────┼────────┤│事││號│1460│1460│1460││├─┼─┼────────┼────────┼────────┤│實│判│年│86│86│86│││決├─┼────────┼────────┼────────┤│審│日│月│03│03│03│││期├─┼────────┼────────┼────────┤│││日│01│01│01│├───┼─┴─┼────────┼────────┼────────┤││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同上│同上│同上││確│案├─┼────────┼────────┼────────┤│││字│││││定│號├─┼────────┼────────┼────────┤│││號│││││日├─┼─┼────────┼────────┼────────┤││確│年│86│86│86││期│定├─┼────────┼────────┼────────┤││日│月│08│08│08│││期├─┼────────┼────────┼────────┤│││日│11│11│1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為第三條所定之罪│為第三條所定之罪││十六年罪犯減刑│款│,但宣告刑未逾一│,但宣告刑未逾一││條例││年六月,符合第二│年六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十五日││又十五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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